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定种类设备生产、经营、使用、检验、检验测试场所检查,不予配合或者拖延、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》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移送公安机关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特种设备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和检验、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,拒不执行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的,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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